Updated at 5/5/2025
增值税(TVA)— 适用范围与属地原则 — 服务供应地点
法国公司给法国以外的国家提供服务,到底需不需要计算TVA ? 这需要看服务的对象,服务的具体内容而定。
法国公司给法国公司提供服务是需要在发票上计算TVA的,但是如果在给国外公司提供服务的时候,需要看具体服务是否被认定为在法国执行,如果服务被认定为在法国执行,则应该计算TVA。
I. 向作为增值税纳税人(assujetti agissant en tant que tel)的接收服务方提供服务的地点
A. 按接收服务方的设立地点确定
1. 属地规则
2. 适用的服务类型
3. 特定情况下在欧盟外使用或利用的服务
B. “作为纳税人身份行事”的定义
II. 向非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地点
A. 一般原则
B. 在欧盟外使用或利用的特殊情形
I. 向作为增值税纳税人(assujetti agissant en tant que tel)的接收服务方提供服务的地点
A. 按接收服务方的设立地点确定
1. 属地规则
a. 基本原则
1
除《税法典》(CGI) 第 259 A 条第 1°、2°、4°、5°、8°项所列服务外,若接收服务方是在法国作为纳税人身份行事且在法国具有:
• 其经济活动总机构,或
• 为接受该项服务而设立的• 固定机构 (établissement stable)• ,
或在不具备前述机构的情况下,在法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
则该等服务的供应地点视为在法国。
总体而言就是判断接收服务方在法国是否有固定机构。比如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租用了固定面积的仓库,在法国有长期居住的员工。(注意这里指明是增值税纳税人,不是一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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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若该名接收服务方满足同样条件但位于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盟以外地区,则同类服务的供应地点视为不在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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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 BOI‑TVA‑CHAMP‑20‑50‑10 II‑B § 130‑170 所述,一处接收服务的结构是否构成固定机构,要视其能否自主管理并使用所获服务而定,必须逐案评估。
例如一家中国公司租用一家法国公司的仓库服务,如果是由仓库统一管理,代为发货,没有固定仓储位置的动态管理入仓出仓,且中国公司无法派员工进入仓库,视为对仓储服务没有自主管理并使用的权利。反之,如果租用的是仓库的一个固定仓位,或者有进入仓库协助管理的权利,则视为在法国本地接收服务。
30
当接收服务方拥有多个机构时,一般优先以经济活动总机构作为归属点;
但如果服务系向其位于另一成员国的固定机构提供,则按该固定机构所在地征税。
备注:若同一法人内部的实体中,有一实体属于其所在地的“增值税集团”(groupe TVA),则集团内实体之间的服务在特定条件下亦会被征收 TVA(参见 BOI‑TVA‑CHAMP‑10‑10‑20 I‑C‑4‑b § 285)。
若既无总机构亦无固定机构,可改以接收服务方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归属点。
某些服务是可以向全球提供的,没有固定地点,则以接收服务方的总机构作为服务地点。如果服务可以指定到具体哪个实际固定机构,则以这个机构所在地作为服务接收地点。要注意一个集团内部之间的交易也会引起TVA申报。比如一家公司从法国仓库转运一批商品到德国仓库,虽然没有实际交易,但是发生了物品所有权转移,也需要进行申报的。
40
为确定服务供应地点,服务提供方需向接收服务方取得必要信息,并对其进行合理核验,尤其要评估:
• 合同/订单是否指明固定机构为接收服务方;
• 该固定机构是否实际支付费用或承担成本;
• 服务性质是否能辨别出具体固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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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时,若发票上标注的 TVA 识别号由其他成员国签发,则推定服务供应于该成员国,除非法方能举证反驳。
b. 其他说明
1° 接收服务方在他国有 TVA 号但无固定机构
60
如接收服务方仅在某成员国取得 TVA 号但并无固定机构(见 II‑B § 130‑170),则该号码不得用于判定服务地点。
2° 综合合同项下的服务
70
若服务源于一份综合合同并将在多地使用,接收服务方应视为合同或发票上列示的直接客户(除非构成滥用)。
• 例 1• :公司总部在法国,另有一家位于他国的固定机构;法国律师为他国固定机构提供咨询 → 服务地点• 不在法国• 。
• 例 2• :公司总部在德国且在法国有一个固定机构,如果这个在法国的固定机构从德国的中介公司获得了在法国的租房中介服务 → 服务地点• 在法国• 。
2. 适用的服务类型
80
根据 CGI 第 259 条第 1°项,以下服务(不限于)适用上述规则:
• 代表他人且• 不涉及不动产• 的中介服务;
• 货物运输(国际、跨境或本国)及其附带服务(装卸、搬运等);
• 动产鉴定或加工服务;
• CGI 第 259 B 条所述各类服务(详见 BOI‑TVA‑CHAMP‑20‑50‑50);
• 仓储服务• :若为“复杂服务包”(含保管、物流等),按本规则处理;若仅为“空间租赁”,则应参见 BOI‑TVA‑CHAMP‑20‑50‑30 II‑A § 140;
• 非短期车辆租赁(含融资租赁);游艇等具体情形见同一指引。
(90-160 行:举例与专门裁定,略同原文)
3. 特定情况下在欧盟外使用或利用的服务
170‑200
若接收服务方设在法国,本应缴税,但服务实际在欧盟外使用/执行(依据指令 2006/112/CE 第 59 bis a),则可视为不在法国课税。仅限:
• 货物运输及相关佣金;
• 运输设备的调度;
• 为运输所租赁的车辆与设备;
• 货物的看管、仓储、装卸等。
B. “作为纳税人身份行事”的定义
210‑260
• 接收服务方若为• 私人用途• 获取服务,则视同非纳税人 ➜ 服务地点按 CGI 第 259 2° 规定,通常按• 提供方所在地• 确定。
• 提供方可据 TVA 号及对指令第 44 条的引用• 推定• 接收服务方确为纳税人,但仍须核验 TVA 号有效性。
• 若服务同时供私人与商务用途,应整体按• 纳税人规则• 确定属地。
服务接收房如有
在当地有法人代表(Représentation par un agent de l'entreprise) BOFiP-INT-CVB-CHE-10-20-20-§ 20-26/12/2012
在当地有能够签署合同的代表,则视为在当地有固定机构。
货物存储仓库(不全是)
BOFiP-INT-CVB-CHE-10-20-20-§ 30-26/12/2012
如前所属,如果有固定仓位或者有实际管理权限的则视为有固定机构。
建筑工地
BOFiP-INT-CVB-CHE-10-20-20-§ 40-26/12/2012
建筑或装配工地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即构成固定营业场所(第 5 条第 2 款 g)。
若法国企业在瑞士以本身或“瑞士普通合伙”名义参与此类工地,且工期不足 12 个月,则其所得仍在法国纳税(参照 CGI 第 165 bis 与第 209 I 条)。
信息、广告或科研办公室
BOFiP-INT-CVB-CHE-10-20-20-§ 60-26/12/2012
仅用于开发市场前的信息搜集,广告宣传等行为。则不属于固定场所。
若用于与客户沟通,签署合同,则属于固定场所。
保险与再保险企业
BOFiP-INT-CVB-CHE-10-20-20-§ 80-26/12/2012
在当地购买保险保护当地“产业”自动认为有固定场所。
II. 向非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地点
A. 一般原则
270‑300
对非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不属 CGI 第 259 A 条列举者),若提供方在法国拥有:
• 经济活动总机构,或
• 提供服务所用的固定机构,
则服务地点视为在法国;否则按提供方的住所/居所确定。常见例子:个人服务(美发、护理)、CGI 第 259 B 条各项服务、遗嘱执行人服务等。
例如律师的公司注册在法国,但是律师长期居住在泰国,并且进行远程服务,则这个服务的发生地属于泰国。
B. 在欧盟外使用或利用的特殊情形
320
若法国向欧盟外公共机构提供第 259 2°条所列服务且该机构非增值税纳税人,则可因实际使用地在欧盟外而免于在法国课税。若该机构为纳税人,则按一般规则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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